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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撞桥墩,致5人死亡。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24-04-25 09:50:45  浏览次数:88

今天(2024年2月22日)一早看到一个痛心新闻,广东广州沥心沙大桥被船只撞断,造成人员伤亡。许多朋友也问刘律师该事故是否构成刑事案件,如果构成,构成什么罪。由于目前披露的信息有限,本文仅就今天广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的相关情况尝试分析本事件可能会涉嫌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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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的相关情况如下:


§今天凌晨5时31分左右,佛山籍集装箱船“良辉688”轮在航经南沙洪奇沥水道时,因船员操作失当,“良辉688”轮左舷船身触碰沥心沙大桥下行通航孔18#桥墩,随后船头再次触碰下行通航孔19#桥墩,致使该通航孔上的桥面断裂。


§经核实,共有4辆车和1辆电动摩托车从断裂处坠落,其中1辆空载中巴车、1辆货车和1辆电动摩托车坠落到“良辉688”船舱内,2辆小货车掉落水中。


§该事故造成5人死亡(空载中巴车驾驶员1人、电动摩托车驾驶员1人、落水小货车3人),2人在医院救治,目前生命体征稳定;肇事船舶一名船员轻微伤。


§经初步检测和组织设计、施工等业内专家会商研判,目前除19#墩靠主桥侧挂梁塌落外,被撞受损的19#桥墩倾斜严重,存在进一步失稳风险。为避免发生次生灾害,需进一步拆除19#—20#墩跨梁,消除安全隐患。


§在事故调查方面,广东海事局已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海事部门也已会同公安部门对肇事船责任人进行控制。


痛定思痛,我们从通报中也可得出以下关键信息。


这是一艘集装箱船;


船员操作失当导致船身触碰桥墩;


该事故造成5人死亡;


已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


鉴于目前通报的信息有限,更多与涉事船只、涉事人员相关情况仍在调查,相信很快会有更进一步的通报,我们拭目以待即可。


一般情况下,在航道、公路等公共交通领域,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非公共交通领域,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区分情况,分别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本案涉事船只为集装箱船,属于具有营运性质的通航,如果涉事船只既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也违反其他安全管理规定(如非法运输、违规夜间航行、无证驾驶或放任无证驾驶、未取得安全许可证、经营资质、未配备安全设施等),发生重大事故的,由于其兼有交通运输及生产经营双重属性,按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可更全面更准确评价涉案行为人的行为。


接下来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方向,相信也会围绕涉事船只是否依法取得船舶检验合格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无非法运输、违规夜间航行、无证驾驶或放任无证驾驶,有无取得安全许可证、经营资质、是否配备安全设施等等经营资质等方面展开调查,以及查清涉事船只的投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是否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从而进一步确定事故主要责任人员。


根据调查结果,如果确定了跟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人员,则不仅仅是今天通报中的船员,肇事船只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非现场作业人员,甚至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可能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如果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实施了未取得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规章制度、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必要设施等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在此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论事故发生是否介入第三人违规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均不影响认定其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案单位的生产、作业负有安全监管、查处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发案单位违规生产、作业或者危险状态下生产、作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行为也是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亦可能会以渎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航运的组织者而言,航道既是公共交通领域,也是其生产经营场所,“交通运输法规”同时亦属交通运输组织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交通运输活动的负责人、投资人、驾驶人员等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在航道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可能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两罪均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前罪违反的是“交通运输法规”,后罪违反的是“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交通运输活动的负责人、投资人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发生,则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驾驶人员等一线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事故发生的,则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两罪前两档法定刑均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还要综合考虑行为人对交通运输活动是否负有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是否负有直接责任、所实施行为违反的主要是交通运输法规还是其他安全管理的法规等,更准确选择适用罪名,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至于桥体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本事故可能涉及的相关民事法律责任,本文暂不展开评论。


或许,下一次的通报,我们就会看到”已对某某某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字眼。


生命重于泰山,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愿逝者安息,类似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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