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妨害公务、走私普通货物两个罪名,同案人员已被判有期徒刑,被海关缉私部门上网追逃回来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争取不予逮捕该如何辩护?近日,由厚法律师事务所刘智勇律师团队担任辩护人的L先生涉嫌妨害公务、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深圳某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并采纳辩护人法律意见,依法对L先生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十多年前,在特别行政区土生土长的 L先生受雇参与走私普通货物,在被相关部门查获后又涉嫌妨害公务。案发后,涉案人员均被传唤到相关部门接受调查,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L先生后返回居住地。后同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法院判处妨害公务罪、走私普通货物罪,L先生被办案单位上网追逃。2023年9月,L先生回大陆,由于是网上追逃人员,通关过程中触发警报,当日即被刑事拘留。
就我国当前司法实践而言,涉及暴力犯罪且被上网追逃回来的,基本上都会被检察院逮捕,而且L先生系特别行政区居民,属于不同司法域,在大陆又没有固定住所,这些因素都决定了L先生被逮捕的机会是极高的。厚法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深入钻研涉案货物不同品种、原产地、加工程度的分类,每个国家、地区对涉案货物的进口关税税则的规定,以及边防、海关职能变更,关税税则刑法条文的变化,制定出一套详细周密的辩护方案。通过与海关缉私部门及检察院的有效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对L先生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厚法律师团队制定的辩护策略系在法律框架下以客户利益最大化出发,主张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构成犯罪,妨害公务罪已超过追诉时效,侦查机关不应追究L先生的刑事法律责任,检察院更不应逮捕L先生。该辩护方案看似比较“激进”,实则是主办本案的刘智勇律师凭着十多年办理刑事案的经验,通过多次会见L先生及对案件的了解基础上得出的辩护方案。在团队讨论辩护方案过程中,部分律师认为全案无罪的辩护方案过于冒险,且暂无找到相关司法判例支撑,提出若干不同的方案。但刘智勇律师力排众议,坚持认为本案具有特殊性,需要结合最新关税税则、法律规定、立法目的、司法协作、客观实际以及当事人的生活习性、成长经历、知识结构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全案进行无罪辩护是最优策略。
在确定了辩护方案后,厚法律师在收集整理关税税则、法律规定、办案单位职能变更等相关材料同时,主要围绕L先生在案发后有无逃避侦查和审判针对性收集有利证据,为争取侦查机关呈捕后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打下了坚持基础。在侦查阶段,厚法律师保持高频率的会见,及时将收集掌握到的证据材料及撰写的法律意见提交给侦查机关,并多次向办案民警当面陈述律师意见。侦查机关法制部门对辩护人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后,坚持认为要呈请检察院逮捕L先生。在审查批捕阶段,厚法律师持续与检察院沟通,多次提交法律意见,并争取到当面向经办检察官当面发表法律意见的机会。在跟检察官沟通不予逮捕当事人过程中,厚法律师边陈述不应逮捕的观点,边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做到有理有据,最后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将当事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及妨害公务罪已过追诉时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通过可视化图表及文字的形式充分展示。在批捕期限的最后一天,检察机关经讨论,采纳厚法律师辩护意见,对L先生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当事人L先生在被关押37天后,经厚法律师不懈努力,终于重获自由。
从旧兼从轻是刑法适用原则,即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首先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其次,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适用新刑法。本案中,随着刑法条文及关税税则的变化更新,案发时的走私行为,以今天的法律来评价已不构成刑事犯罪,不应再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修改为: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结合涉案货物历年关税税则及刑法规定可知,案发时间是2008年,当时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而当事人到案时间是2023年,根据新的关税税则及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不构成犯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应该追究L先生的刑事责任。
厚法律师指出,L先生的涉嫌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最高应为五年。L先生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期限不再追诉。根据我国当前法律规定,结合L先生的情节,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追诉时效应是五年。若无《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逃避侦查的情形,案发为2008年,现在是2023年,早已超过五年追诉时效,不应再追究L先生刑事责任。 本案中,L先生案发后并未畏罪潜逃或者隐藏,其在参与当年案件之后,仍正常的回到特别行政区生活、工作,并没有隐姓埋名,也未变更家庭住址,仍旧跟在家人住在自案发前就开始居住的住所,截至其入关被羁押,L先生一家仍住在该住址,中途从未变更。L先生自幼长期在特别行政区生活、工作,其在深圳涉案后返回特别行政区是正常行为,不能扩大解释为逃跑。为证明L先生没有逃避侦查,厚法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L先生与特别行政区房屋委员会签订的《租约》。 厚法律师认为,L先生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主观故意,其也不知道自己是被上网追逃的对象。据了解,L先生等人在案发当日即被相关部门抓获归案,次日将其释放。L先生是一个文盲,几乎不会写字,也不认识几个汉字,其朴素的认为大陆政府部门已处置完毕放他回家,这个事情就了结了,其不可能意识到自己后续还会成为刑事诉讼的对象。换句话讲,如果知道自己被通缉,L先生也不可能会以正常入关的方式过来大陆,甚至被宣布拘留当时自己也是一脸茫然,不知道何故被拘留。 本案案发之后,相关职能部门已将部分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审判。但对L先生,工作方法较简单,并未抓住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在时效期限内对L先生进行追诉。即使认为L先生是特别行政区人士,受限于两地司法程序不同。但特别行政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两地司法协作早有成熟的做法,但截至今日,并未见办案单位有向特别行政区司法部门发出司法协作相关文件,导致L先生一直不知道自己在深圳涉案,由此导致的超过追诉时效后果应由司法机关承担。
三、展现理论观点,全方位证明L先生的行为不构成逃避侦查或审判 在与检察官沟通过程中,检察官提出当前司法实践中,本案的情形更偏向于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为增强说服力,厚法律师在提出法律意见过程中也引用了当前刑法界主流观点。如张明楷教授认为,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并没有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里的“逃避侦查与审判”,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主要是指在司法机关已经告知其不得逃跑、藏匿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逃跑或者藏匿;对于行为人实施毁灭证据、串供等行为的,不宜认定为“逃避侦查与审判”。如果对“逃避侦查与审判”作过于宽泛的理解,追诉时效制度会更丧失应有的意义(《刑法学》第十六章第651页) 周光权教授则认为,犯罪分子犯罪之后,正常外出经商、务工,并不隐姓埋名,也未隐瞒新居住地址的,不应以逃避侦查、审判论处。犯罪分子犯罪之后,没有逃避、隐匿,而仍然在原居住地生活,而司法机关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或工作方法问题,在立案之后长时间难以破案,直到追诉时效经过之后才侦破案件的,也不能按逃避侦查、审判论处,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司法机关虽已立案侦查,但未对犯罪人进行过任何调查讯问,最终时效期限届满的,因犯罪人只是未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没有采取积极的逃避行为,也不能按逃避侦查或审判论处(《刑法总论》第十八章第489页)。 无论何种观点,L先生的主观认知及客观行为都是判断其有无逃避侦查或审判的重要因素,而本案中,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衡量,均不能认为L先生有逃避侦查或审判,该前提下,司法机关应受追诉时效限制,才符合刑法设立追诉期限的目的。
厚法律师认为,本案侦查机关对本案是否拥有管辖权值得商榷。蛇口海关官方公布信息显示,蛇口海关主要职责为承担深圳西部港区的招港、赤湾、妈湾、蛇口邮轮中心等作业区各项海关业务,以及前海综合保税区监管工作。可见其职责并无包含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抗拒、阻碍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由设在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抗拒、阻碍其他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报告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另外,蛇口海关缉私部门侦办妨害本单位执行公务的案件是否需要回避? 若承认根据新刑法规定,L先生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则L先生只涉嫌妨害公务罪一个罪名。这种情形下,海关缉私局职能范围内是否有管辖权?是否需要回避?厚法律师均作了周密论证,并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本案系一宗同时涉及从旧兼从轻及追诉时效两大法律问题的经典案件。特别是还涉及暴力性质的妨害公务罪,且侦查机关对L先生采取了网上追逃,一般而言,类似案件绝大部分都会批捕提起公诉。值得赞许的是,检察机关能充分听取辩护人法律意见,并“刀下留人”,若批准逮捕,鉴于当前的司法实践,后续法院判决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现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案件后续的发展则有了更多的可能性,也更符合依法治国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诚然,L先生后续还是否会被起诉仍存在未知。海关缉私分局并未撤销案件,只是对当事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继续侦查,目前仍在进一步搜集L先生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等方面的证据,若一年内未收集到有效新证据对当事人进行指控,则需依法解除取保候审。通过本案,彰显了法治社会对侦查机关工作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对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效率,依法办案有重大促进作用,同时也警示人们,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底线一定要守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