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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煤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偿还投资失败所欠下的高利贷,伙同一名副处级干部以房产为抵押合伙诈骗四名被害人700余万元,为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韦春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覃香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责令被告人覃香喜、韦春祥共同退赔被害人韦某红100万元、陆某武62万元、唐某设300万元、蓝某达230.6万元。
据悉,被告人韦春祥,现年50岁,原系广西莲花煤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覃香喜,现年49岁,原系河池市二轻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副主任(副处级)。
经审理查明,2011年前,被告人韦春祥因投资亏损欠下几百万元的高利贷,无法偿还。后韦春祥以需要加大资金投资,可以取得较大利润为由,让被告人覃香喜帮忙借款。两被告人于是商议以建房和装修房子需要资金等理由为借口,由被告人覃香喜出面,于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间分别用其名下大化县大化镇中心广场商业步行街一套房屋和大化县新化西路北五巷一里一栋房屋两处房产作为借款保证,骗取韦某红100万元;骗取陆某武100万元,覃香喜已支付陆某武回购金38万元;骗取唐某设300万元;骗取蓝某达230.6万元。所得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所欠债务,至今无法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春祥、覃香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春祥、覃香喜犯合同诈骗罪成立,应依法惩处。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春祥、覃香喜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韦春祥、覃香喜在向被害人韦某红等被害人借款前已欠下巨额高利贷,每月产生巨额利息,在很多债务已到期的情况下,通过延期来拖延还款时间。且被告人韦春祥、覃香喜已支付不起利息,又因债权人追债,迫使被告人冒着支付更多的高额利息继续去借高利贷来归还之前的债务,导致债务越来越多,无法偿还。两被告人在此情况下,明知无法归还,却故意隐瞒该事实,以建房需要资金等理由,用房产抵押,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方式骗取多人的资金,后将资金大部分用于归还高利贷,而不是像借款时说的用于建房或者投资等,导致无法归还,足以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故辩护人及被告人的该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春祥、覃香喜共同商量,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春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香喜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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