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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30 17:52:29  浏览次数:394

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适用

 

 

 在审理形形色色的借款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了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外,还会涉及到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那么,在同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方既要求逾期利息又要求违约金能否同时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案情简介

  201412日,贾某、严某向小贷公司借款3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10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逾期还款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本金还清。借款到期后,贾某、严某未偿还借款本金仅支付利息至20151月。小贷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贾某、严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15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1410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焦点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借款到期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得到支持?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更是不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同时得到支持,只能择其一。该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在性质上都是属于对当事人违约的一种惩罚方式,逾期利息实际上是违约金在借款合同中的特别称谓。如果逾期期间既追究逾期的违约金又主张逾期利息,则是对损失的重复计算,从而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因此,当借款合同中即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在诉讼中只能择其一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能够同时得到支持,但是违约金不能超过借款利息的30%。该观点认为,违约金在性质上属当事人对违约损害赔偿的事先约定。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方逾期还款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即是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超过部分不能得到支持。因此,在借款合同中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能够同时得到支持,但是违约金不能超过借款利息的30%

  第三种观点认为能够同时得到支持。该观点认为,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责任形式。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条款,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其约定系有效的,故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得到保护。

  第四种观点认为能够同时得到支持,但是两项相加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该观点认为,法律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造成事实上的不公。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出发,应严格控制民间借贷保护范围,违约金和利息之和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这符合民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逾期利息虽然具有惩罚的性质,但其本质上是借款合同产生的孳息。而且《合同法》关于利息和违约金的规定并无冲突,同时约定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同时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依照我国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在借款合同中,对于出借人来说,借款人未依约还款,所遭受到的损失是借款利息。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如果利息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则违约金不予支持,如果利息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则违约金可以支持。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金融市场,防止高利贷现象对民间借款利率进行限高。如果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加起来如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属于变相地放高利贷。因此,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若当事人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只要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之和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就可以支持,但对超过部分,因其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

  汉寿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小贷公司与贾某、严某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现借款期限已过,贾某、严某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但贾某仅支付了全部借款利息,未偿还本金,属违约行为。故对小贷公司要求贾某、严某偿还本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双方的约定,借款人不按时偿还借款本金的,借款人应每天按未还本息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因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酌情认定原告主张的逾期利率和违约金之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即月利率1.87%计算。因原、被告约定的逾期利息为月利率15‰,故被告应按月利率0.37%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据此,汉寿法院判决被告贾某、严某共同偿还原告小贷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15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按照月利率0.37%的标准支付自201410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驳回小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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